一、定义
1、 合资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各方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企业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但均需折算为股权,且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 合作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即中外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合作企业可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也可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中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均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二、相同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二者相同点主要为:
1、 法律主体相同:外方主体可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主体可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 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3、 企业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合资、合作企业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4、 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5、 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 外方最低投资比例相同: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最低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合作企业中,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7、 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8、 对增资、减资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 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资、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合资、合作他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10、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合资企业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中,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11、 对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需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2、 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13、 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4、 合资、合作合同的延期方式相同: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5、 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三、不同点
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则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在中外投资者的关系上,合资企业是由外方和中方共同投资建立的公司,强调“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强调意思自治,中外合作双方只要对于投资条件、管理方式、收益分配、风险负担等事项达成合同约定即可,并不强调一定要按“四共”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二者不同点为:
1、 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必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既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设立非法人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期限是三个月,而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3、 申请设立时报送文件的主体不同:合资企业申请设立时须由中外合资双方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而合作企业设立时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文件的是中国合作者单方。
4、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同:
合资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作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5、 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依据不同: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而在合作企业中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比例是通过合同约定的。
6、 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下设总经理对合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
(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
(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 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3)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成立后,一方可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但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必须经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是4年,而合作企业中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均可连任。
8、 需要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的事项不同:
合资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作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 合作企业需要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
(7) 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9、 可否先行回收投资:合资企业不允许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而合作企业中,若中外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