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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来恶意转移资产中小股东怎么办?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30 10:54:11 阅读次数: 1702
    咨询人:我与甲乙丙丁四人合资于是2009年开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持股60%,乙持股20%,丙丁两人总计持股10%,我持有剩余10%股份。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绩增长很快,规模不断扩大。甲觉得公司业务都是自己一手打理,我与其他四人基本没出什么力,而他们却要分得40%的红利,心中十分不满。就决定成立自己的公司单干,他指使公司主管会计把大部分公司资产转移到他个人名下。乙丙丁三人得知会十分不满,要求退股,甲拒不同意,双方就此事僵持不下,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我可以要求退股吗?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有个资本维持原则,即股东一旦出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抽逃或者退回自己的出资,已保持公司的资本稳定,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张先生不能要求退股,但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或者将现有股份转让。同时,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资本,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张先生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甲,要求其将已经转移的公司资产,归还公司。这就是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大股东、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时,中小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者,维护公司利益,进而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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