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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的民事责任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28 22:24:54 阅读次数: 1523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首先面对的将是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组在行使上述职权的过程就是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过程。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清算组就成为清算主体,也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人。但是,公司因此性质不同,其清算主体的构成也有所区别。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主体也是公司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公司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人归纳如下:

  1、国有公司。国有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公司。国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负责成立清算组,为公司注销实施清算义务。

  2、集体公司。集体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公司的股东,即俗称的开办单位,集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办单位负责成立清算组,并实施清算义务。

  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公司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公司股东。联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共同参与成立清算组,实施清算义务。

  4、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股东就是清算主体,是清算组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5、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公司如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股东即是清算主体,但因该类公司股东数量较多,在成立清算组时,其成员构成应当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参加。但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全体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无法通过股东大会选定清算主体,针对这一问题,可以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组成的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种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公司的法定义务便是清算,该清算性质属非破产清算,因此,清算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通过清算,清理公司财产,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了结相关法律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信用制度的匮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够主动依法清算的寥寥无几,往往是人去楼空,或者是财产无人管理,债权、债务无人清理,民事责任无人承担。在此无序状态下,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强化确定清算义务主体责任。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其为了实现债权,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根据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理论,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与其出资人彼此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出资人仅以其出资对设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负责成立清算组。所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则上应当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未依法清算、瑕疵出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存在侵权行为,公示承诺时,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清算责任的承担。

  出资人在公司成立时对公司投资到位,并且在公司运营后无抽逃资金行为的,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人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其基本的民事责任——不清算责任。当公司存在多个出资人,而债权人仅要求主要出资人承担义务时,本人认为有失公平原则。公司的成立是根据所有出资人的合意而产生,所有出资人应当按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所有出资人均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共同履行清算义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履行了清算义务的出资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其他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出资人追偿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清算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即各出资人之间按出资比例及实际代偿比例互负追偿权利。

  1、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公司因非破产事由发生,不依照破产法所定程序清理企业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向归属权益人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使公司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非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但时,非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财产尚能清偿其债务。

  2、向债权人催告。

  《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该条款既成为催告依据。清算组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后,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延长情形)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义务人不得偿还债务,否则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

  1、瑕疵出资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

  依照公司法人资本充实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瑕疵出资的出资人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其法理依据是:首先,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应当具备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这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要件之一,出资人只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才能使其享受有限保护。其次,注册资本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当出资人瑕疵出资时,存在着出资人利用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实际和潜在债权人的恶意。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出资人瑕疵出资这种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瑕疵出资人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确认法人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因出资不到位应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瑕疵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2、出资人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金不足时,各出资人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出资人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因各出资人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是否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不同,如果各出资人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那么公司便不符合法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在法律上已经不能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出资人因此也不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而应当为其虚假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出资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各出资人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已经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未达到公司章程所公示的数额,则意味着公司已经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基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过错,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人抽逃出资时,公司各出资人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在出资人的主观恶意和造成公司丧失运营的物质基础后果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应当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也是一致的,与虚假出资所不同的是,未抽逃出资的出资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抽逃出资往往是隐蔽进行,或者是由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出资人利用控制权地位实施的,其他出资人一般无过错。

  (三)侵权责任。

  清算义务人存在恶意处置财产,非法侵占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财产等侵权行为,造成公司财产减损,债权人主张赔偿的,清算义务应当基于侵权行为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基于该责任性质属于侵权责任,则应当根据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1、行为违法性。即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恶意处置财产、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2、是否因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减少。3、侵权行为是否是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的直接原因。4、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在其侵占的财产份额内或者在其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清算赔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减损,债权人主张赔偿的,本人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基于清算义务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该清算赔偿责任是清算责任的衍生责任。但是,如何界定债权人的损失呢?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财产直接减损,如具有保质期特征的商品。2、上述财产减损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使债权人受到实际损失。3、清算义务人对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4、根据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财务状况,客观界定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可界定为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以界定为审查后的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

  (五)清偿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清算完结后,需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或者作出对未了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清算义务人作出的上述承诺,是一种公示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承诺届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以产生继受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其承诺的内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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