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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用工风险(七)——做好协商的相关记录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28 09:06:05 阅读次数: 1930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经过与劳动者协商程序。协商成,则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协商不成,该协商的记录则可成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要求。故用人单位应做好与劳动者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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