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 → 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该怎么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该怎么办?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27 09:16:36 阅读次数: 1667

    公司分立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同意分立公司,那不同意分立公司的股东可以退股吗?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即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此可以看出不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退股的说法。

  但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下一篇:公司股权激励常见模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