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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是霸王条款吗?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07 18:59:03 阅读次数: 1866

咨询:“本产品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样的条款相信每个人都不陌生,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是不是就是归商家最终解释说了算呢?法律上对这类纠纷会采纳哪一方解释呢?

律师解答:“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只是商家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合同的解释权不同于对合同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对合同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于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此,“本产品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是一种霸王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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